上海市食品添加剂和配料行业协会团体标制定程序
来源: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652天前 | 1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总则

 1. 为规范上海市食品添加剂和配料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制定过程,确保标准的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程序文件。

2. 本程序文件适用于本协会团体标准从提案到复审全过程的管理和操作。

二、提案

1. 提案来源:协会会员单位、行业内相关企业、科研机构、消费者组织以及其他关注食品添加剂和配料行业发展的组织或个人均可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2. 提案内容:提案需填写《上海市食品添加剂和配料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立项建议书》,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标准名称:准确、清晰反映标准的主题和范围。

- 制定目的和意义:阐述制定该标准对行业发展、市场规范、技术进步等方面的作用和价值,分析当前行业在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以及标准制定后预期解决的问题。

- 适用范围:明确标准适用的产品、服务、技术领域或生产经营环节等。

- 主要技术内容框架:概述标准中拟包含的关键技术指标、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主要技术内容的初步设想。

- 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调研并说明国内外与该提案相关的现行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等)的情况,分析本提案标准与现有标准的关系(如补充、修订、替代等)。

- 建议起草单位:提出有能力且愿意承担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

3. 提案受理:协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团体标准提案,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形式审查,检查提案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等。对不符合要求的提案,通知提案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或修改完善。

三、立项

1. 立项评估:秘书处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相关领域专家对立项提案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 必要性评估:从行业发展需求、市场需求、政策法规要求等角度,判断制定该标准是否必要,是否有助于解决行业当前面临的实际问题,是否符合行业发展战略方向。

- 可行性评估:对标准制定所需的技术条件、资源条件(人力、物力、财力等)、时间进度等进行分析,判断在现有条件下能否顺利完成标准的制定工作。

- 协调性评估:审查提案标准与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标准是否协调一致,避免出现冲突或矛盾。

- 创新性评估:关注提案标准是否具有创新性,是否在技术指标、方法等方面体现了行业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成果,对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有无积极作用

2. 立项公示:通过评估的提案,在协会官方网站、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等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广泛征求行业内各方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对立项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在公示期内向协会提出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3. 立项批准:公示结束后,协会根据评估结果和公示反馈意见,做出立项决定。对立项申请予以批准的,下达《上海市食品添加剂和配料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立项计划》,明确标准项目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关键信息;对不予立项的,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四、起草

 1. 起草组组建:立项标准由牵头起草单位负责组建标准起草工作组。起草组应广泛吸纳来自生产、科研、检验、使用、监管等不同领域的代表,确保标准能够充分反映各方利益和需求。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标准化工作能力。起草组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分工、进度安排、质量控制等要求。

2. 调研与资料收集:起草组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全面收集国内外相关标准、技术文献、科研成果、生产实践数据等资料,了解行业的技术现状、发展趋势以及实际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和需求,为标准起草提供充分的依据。

3. 标准草案编制: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及相关标准编写要求,起草标准草案。同时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内容包括任务来源、编制过程、主要技术内容确定的依据、与国内外相关标准的对比分析、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等。在标准起草过程中,充分考虑标准的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注重与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标准的协调统一。对标准中涉及的专利问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确保标准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五、征求意见和审查

1. 征求意见:标准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后,由协会在协会官网、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等渠道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对象包括协会会员单位、行业企业、科研机构、消费者组织、监管部门等相关方。征求意见时应明确反馈意见的方式、截止日期等要求。同时,可根据需要组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直接听取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

2. 意见处理:起草工作组对反馈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和分析,逐一研究每条意见的合理性,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对于采纳的意见,说明采纳的理由;对于未采纳的意见,与提出意见者进行沟通解释,并在意见处理汇总表中详细记录。根据意见处理情况,形成标准送审稿和意见处理汇总表。

3. 审查准备:标准送审稿完成后,起草工作组向协会提交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处理汇总表等相关材料,申请进行审查。协会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审查专家组,确定审查方式(会议审查或函审) 。会议审查时,提前将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送达审查专家,以便专家做好审查准备。

4. 审查实施:

- 会议审查:审查专家组召开审查会议,起草工作组介绍标准制定的背景、过程、主要技术内容等情况。审查专家对标准的内容进行逐章逐节的审议,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审查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记录会议的基本情况、审查意见、专家讨论情况等内容。审查结论需经审查专家组成员总数四分之三以上赞成票视为审查通过。

- 函审:采用函审方式时,将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寄送给审查专家,专家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审查意见并反馈。起草工作组对函审意见进行汇总处理,形成意见处理汇总表。函审结论同样需经审查专家组成员总数四分之三以上赞成票视为审查通过。审查未通过的标准,由审查专家组给出具体的修改建议和要求,起草工作组根据意见进行修改后重新提交审查

六、批准和发布

1. 批准:审查通过的标准,由起草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标准报批稿,连同编制说明、意见处理汇总表等相关材料提交协会。协会相关部门对报批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材料的完整性、标准内容的准确性和规范性等。审核通过后,报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2. 编号:经批准的团体标准,按照协会规定的标准编号规则进行编号。标准编号应具有唯一性和可识别性,便于标准的管理和使用

3. 发布:以协会文件形式发布团体标准,并在协会官方网站、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布标准文本和发布公告,确保标准信息的公开透明,便于相关方获取和使用。发布后的团体标准,协会负责组织印刷标准文本,为会员单位和相关方提供标准服务。

七、复审

1. 复审周期:团体标准实施后,应定期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但当出现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或修订,行业技术发生重大变革等情况时,应及时对团体标准进行复审。

2. 复审组织:由协会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复审专家组,负责具体的复审工作。

3. 复审内容:

- 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符合性:检查标准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有无冲突或不一致的地方。

- 与相关标准的协调性:审查标准与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其他相关团体标准是否协调统一,是否需要进行调整以保持一致性。

- 技术内容的先进性和适用性:评估标准的技术内容是否反映了当前行业的先进技术水平,是否满足实际生产经营和市场需求,是否需要根据行业技术发展和实践经验进行修订完善。

- 实施效果评估:收集标准实施过程中的反馈信息,了解标准在行业内的应用情况,分析标准实施后对行业发展、产品质量提升、市场规范等方面产生的效果,判断标准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4. 复审结论:复审专家组根据复审情况,形成复审结论。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

- 继续有效:标准内容符合当前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发展要求,技术内容仍然先进适用,实施效果良好,不需要进行修订的,予以继续有效。

- 修订:标准存在部分内容与现行要求不符、技术内容需要更新完善、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需要调整等情况的,提出修订建议,启动标准修订程序

- 废止:标准的内容已严重滞后于行业发展,或者被新的标准所替代,或者已无实际应用价值的,予以废止。复审结果在协会官方网站、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等渠道进行公告。

 

  

 

上海市食品添加剂和配料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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