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添加剂标准管理现状及进展
来源: | 作者:sfata01 | 发布时间: 2511天前 | 10988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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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日的行业协会四届三次会员大会暨四届六次理事会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标准部王华丽博士做了中国食品添加剂标准体系现状及进展专题报告,摘要如下:

中国食品添加剂主要包括5大类:传统法意义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用香料、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胶基物质、食品营养强化剂。

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制度主要分为:政府审批-品种许可和生产许可;制定标准-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企业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要求食品添加剂上市后再评估;销售食品添加剂必须要按相关规定规范其标签和标识;食品安全监督和监管管理制度。

标准体系主要分为使用标准、产品标准、标识标准及生产规范标准,详见下图:


使用标准GB2760是整个标准体系的主线和灵魂。产品标准是为使用标准服务的,目前共有500多个产品质量标准用于规范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这部分不仅包括单一品种的产品标准,还包括《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食品用香料通则GB30616》、《食品添加剂 胶基及其配料GB29987》、《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1886.174》;标签标识标准:《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29924》;生产规范标准:《食品添加剂 生产规范标准》预计2018年正式发布。体系目前基本建成,今后的主要任务是体系中的每个标准进行完善。

确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应按照GB2760的食品分类系统,GB2760的分类原则:1.以生产原料为主,以加工工艺为辅;2.与行业标准分类基本保持一致;3.只能归类到一个类别,不能归到多个类别;4.GB2760中食品名称的解释和示例应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实施指南规定。

食品添加剂的带入原则:必须同时满足以下4个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1.根据本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2.食品配料中该食品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3.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视频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配料而带入的水平;4.由配料带入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当某食品配料作为特定终产品的原料时,批准用于上述特定终产品的添加剂允许添加到这些食品配料中,同时该添加剂在终产品中的量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在所述特定食品配料的标签上应明确标示该食品配料用于上述特定食品的生产。例如:腌渍用盐中使用柠檬黄,食盐本身不允许用柠檬黄,腌渍的蔬菜中允许使用柠檬黄量为0.1g/kg,腌渍用盐可以按照带入原则3.4.2使用柠檬黄,但需要符合腌渍蔬菜的相关规定,并进行明确标识。

多用途食品添加剂使用时要注意:由于用途不同,依据的法律法规也不同。例如:聚葡萄糖既是一种食品原料又是一种膳食纤维,又是GB2760中规定可以使用的增稠剂,如果作为膳食纤维使用,则必须符合原料相关使用原则;若按增稠剂用途使用,则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方便大家查询,国家风险评估中心网站特别建立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数据检索平台。

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常见问题有:1.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问题:食品添加剂必须按照规定的原料和生产工艺生产,发生变化后按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进行管理。2.食品添加剂生产原料级别问题:见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原料级别问题的复函。3.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中的辅料问题:辅料包括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原料,其使用的必要性体现在生产储存必需、标准化、方便使用、能够满足不同需求。

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常见的问题。复配食品添加剂定义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食品添加剂复配而成,均需要在使用的食品中发挥作用,可以添加辅料(食品原料),进行物理混匀且不产生新的化学物质,不是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不改变原单一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并对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命名原则进行了详细解析:1.对于单一功能或相同功能的复配添加剂其命名时采用复配+GB2760功能类别名的原则,例如:两种以上的防腐剂复配使用时命名为复配防腐剂2.对于不同功能或多种功能的复配添加剂其命名时采用复配+ GB2760中主要功能或全部功能复配+使用的食品类别+GB2760中主要功能的原则,如三种食品添加剂复配,都具有增稠剂、乳化剂、稳定剂功能,用于蛋白饮料中,则可以命名为复配增稠剂复配增稠、乳化、稳定剂复配蛋白饮料增稠剂复配蛋白饮料增稠稳定剂等。

关于铅、砷等有害物质控制:1.需要根据单体食品添加剂的标准确定,不仅仅限定于铅和砷,如在维生素C中则需要控制砷、铅、铁、铜的含量;2.尽可能按照加权法计算制定限量标准,例如:结冷胶(GB25535)和果胶(GB25533)中Pb限量分别为2mg/kg5mg/kg,若两者按各50%的比例复配,则Pb限量为2×0.5+5×2.5=3.5mg/kg

关于致病性微生物的控制要注意按照原料标准进行控制,菌落总数、大肠杆菌、霉菌和酵母不属于致病性微生物,沙门氏菌、志贺氏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属于致病菌不得检出。

关于食品添加剂相关标准制修订进展情况。2016年,国家卫计委将GB2760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国卫办食品函[2016]1358号),由风险评估中心牵头,相关行业协会参与共同完成,以食品添加剂的风险评估和工艺必要性评估为科学依据,充分参考和借鉴国际和其他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符合我国食品工业实际需求,增强标准可操作性,解决标准重复、矛盾问题,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注重广泛听取各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