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添加剂和配料行业协会行规行约
来源: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1302天前 | 48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行业利益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促进有色金属行业健康发展,依照国际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法令,特制定上海有色金属行业协会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 

规范会员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市场行为,建立行业和会员单位的自律机制,规范行业经营行为,是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事同行业生产、经营会员企业自愿签订行业自律规约并自觉遵守执行。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三条 

提倡会员单位团结、互助、协调、自律,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对行业中发生的热点、难点和重大问题,采取互通信息,共同研讨、友好协商等方式解决。

第四条 

提倡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讲究信誉、自尊自重、增强法制意识,建立和完善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形象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五条 

提倡文明生产、文明经营、优质服务,严格企业管理,自觉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行为。

 

第三章  行业规约

第六条 

各会员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五金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法令,依法生产,合法经营。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合法经营的原则,自觉维护行业生产经营正常秩序。

第七条 

五金产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必须有相应的产品技术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没有产品标准不能组织生产,没有产品标准不准进入市场”的准则,没有产品标准进入市场的产品视同伪劣产品。

第八条

各会员单位应认真按照建立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第九条 

各会员单位应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按照市场需求和国家的产业政策,积极发展有色金属高新技术产品,努力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不断挖潜,逐年增加新品开发的投入,形成自己的知识产权,不断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十条 

各会员单位都应按照执行国家有关五金工业设备、工艺、技术、安全、环保、质量等标准,规范生产和经营行为,坚持质量第一。不得制假仿冒,偷工减料;不准违反操作规程,粗制滥造;严禁采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严禁未取得注册证件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产品进入市场;严禁虚假广告宣传。

第十一条 

合理定价,反对压价竞销。同一产品定价或调价,要相互兼顾,加强协商协调;同一产品不要以企业眼前利益,损害行业长远利益。

第十二条 

各会员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单位的定期报表和统计年表,并按时、准确向协会上报。协会将按时向会员单位提供本行业年度统计有关资料,以便会员单位了解行业整体情况。

 

第四章  规约管理

第十三条 

为保证本规约的执行,协会秘书处将不定期组织检查,对执行本规约成绩突出的会员单位给予表彰,并以多种形式公开宣传。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之间对执行本规约发生纠纷,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诉,由协会会同有关会员单位进行调查和协调处理,对拒不遵守规约的会员单位,协会常务理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告、警告、行业内部通报及其它制裁,以维护规约的严肃性。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约所列事项,凡与国家政策法规不符或国家已有相关政策规定的,均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约的制订、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由协会理事会负责。本规约经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上海市食品添加剂和配料行业协会   

二0二一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