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解读
来源: | 作者:sfata01 | 发布时间: 2574天前 | 16827 次浏览 | 分享到:

制定的必要性:

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工作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分级管理既是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要求,也是长期食品安全管理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有益经验。实施更为科学有效的确定重点食品企业的风险等级监管、细化监管措施。按照《食品安全法》和《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主要特点:

1.形成以诚信管理为手段的分类监管体制。通过建立分级监管制度,使监管视角和工作重心向一些存在较大风险的生产企业倾斜,从而达到合理分配资源,提高监管资源利用效率。

2.构建以风险防范为基础的动态管理。建立食品生产行业风险防控基础制度体系,强化食品生产企业的全过程监管,有效强化提升食品生产企业风险防范和安全保障能力。

3.积极引入社会力量有效推进社会监督。引入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情况评定,充分发挥行业组织或相关社会机构的参与和监督等作用。

主要内容:

共有五章26条和6个附件。

主要明确食品企业产品风险等级、信用等级评定以及监管等级确定和监管频次。

1.适用范围: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市管辖内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信用分级和分级监管适用本办法。

2.遵循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风险管理与信用管理相结合,行政管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3.各级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区市场监管局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信用分级和分级监管工作。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和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将评定材料和结果纳入食品生产企业信用档案,开展分级监督管理。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工作。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积极配合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相关工作,保证生产食品安全。

4.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考虑因素

结合企业的风险特定,根据具体产品的生产工艺、储存条件、食用人群等风险因素进行综合确定相应的风险等级。从低风险到高风险。若企业有高、低风险不同的产品,就以高风险定。明确规定纳入本市规定的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目录的应当定位高风险,避免今后高风险生产经营企业目录更改后重新修订办法。

5.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如何确定

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综合食品生产企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监管抽检以及行政处罚等信用档案记录情况,按年度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食品安全信用状况等级评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分为守信、基本守信、信用缺陷、失信四级。

第三方机构应具备条件:

1)从事食品相关行业的组织;(2)有相应的组织机构章程;(3)有参与评定的专家人员;(4)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评定机构不得向食品生产企业收取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相关费用。

6.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

守信:市食药局、区市场监管局对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基本符合次数不多于1次,且无不符合的。

国家食药监总局、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对企业生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均为合格的。未受到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的。未向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的。上一评定年度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守信或基本守信的。

7.食品安全信用等级的评定程序

评定年度:上年101日起至本年930日。

1130日前,评定机构将拟评定的信用等级报告交区市场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应将初评情况告知辖区食品生产企业,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被评企业可在收到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评定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评定机构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涉及监管信息的,评定机构应向区市场监管局确认。

1231日前,评定机构应将经过公示,复核后的评定结果汇总后报区市场监管局。

8.食品安全信用等级的调整

为保证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同实际情况相符合,本办法规定了在评定年度内企业信用等级的动态调整条件和相关程序,规定食品生产企业被处罚款五十万及以上行政处罚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通知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按照办法的条件和程序的食品生产企业的等级进行下调。

9.食品生产企业监管等级确定

本办法采用企业风险加企业信用情况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食品生产企业监管等级,将企业监管等级划分为ABCD四级,并明确具体日常监管频次。

10.不同监管等级的监管

ABC级在国家总局《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中监管频次基础上,结合本市原有规定每年监督检查频次从16次不等,同时明确全检检查每年至少14次。

D级企业采取特殊监管措施,按照不同情形进行区分监管。对被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恢复生产后2个月内,监管部门应每月开展监督检查,之后按照C级要求进行监管。

评定年度内不进行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的,按照最近一次评定的食品安全信用等级确定监管等级,未评定过食品安全信用等级的,监管等级按照B级确定。

本办法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171010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